王某与李某假离婚逃债及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王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追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李某所有,债务由王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李某在离婚期间已怀孕。2023年,王某因无力偿还债务被起诉,遂以“假离婚”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主张该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李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愿,且女方处于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应归其所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聊天记录、共同居住的水电缴费单据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夫妻实质关系,意在佐证“假离婚”事实。被告李某则提交了离婚登记证书及子女出生证明,强调离婚程序的合法性及自身处于哺乳期的特殊生理状况。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以及离婚协议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真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除非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否则有效。同时,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考量了女方处于哺乳期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