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蒋某某支付何某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离婚后,何某某发现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大额存款至其亲属账户,且离婚协议中未对该部分隐匿财产进行分割。何某某遂以蒋某某存在过错及隐匿财产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及剩余财产分割的内容,要求蒋某某支付额外赔偿及分割隐匿款项。蒋某某辩称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分割,拒绝履行额外支付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何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书证,证明蒋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蒋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财产清单,主张双方已就全部财产达成一致。双方围绕是否存在隐匿财产及离婚协议效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何某某的申请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既判力与约束力。若当事人在离婚时未主张分割隐匿财产,且协议中无保留条款,事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或分割请求可能因缺乏合同依据或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提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