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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韩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韩某某将名下某商铺产权过户至焦某某,但附加条款称“待商铺租金收益覆盖剩余贷款本息后办理”。离婚后,商铺租金波动,韩某某主张条件未成就拒绝配合,焦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过户义务已到期。双方对“覆盖剩余贷款”这一模糊表述产生重大分歧,焦某某认为应按固定金额计算,韩某某坚持按实际流水核算,争议焦点在于附条件条款的解释与履行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商铺贷款合同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租金已达标;韩某某则提交税务申报记录,证明实际收益未覆盖本息。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就标准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原告焦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释难点。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明确量化标准,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以减少后续履约争议,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与契约精神。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