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郭某某承担。后债权人起诉王某某,法院判决王某某连带清偿。王某某履行后,依据离婚协议向郭某某追偿。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条款的解释,以及该约定是否因涉及家庭暴力背景而显失公平。王某某主张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行为,导致其被迫接受不利债务分担,请求重新划分债务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债权人胜诉判决书及履行凭证,并提交了证明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郭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款项人民币五十万元及相应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即便一方因家暴被迫接受不利条款,履行对外债务后仍可向另一方追偿。同时,家暴证据在解释协议公平性及确定最终责任分担中具有关键作用,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