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马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段录音及视频资料,显示谢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出租,租金收入累计达15万元,但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马某某主张该商铺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谢某某存在隐瞒行为,要求依法重新分割。谢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租金为个人收益,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协商未果,马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分割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录音、视频及银行流水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证明商铺租金收入的存在及被告的隐瞒行为。被告谢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商铺为个人财产。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商铺产权登记时间及租金产生的时间段,结合证据链认定该部分收益性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七万五千元;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若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隐匿财产事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