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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王某在整理李某遗留物品时,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于王某孕期隐瞒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李某名下,且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王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双方就商铺归属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该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被告李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商铺现值进行鉴定,并调取了双方银行流水以核实资金来源。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王某办理该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商铺归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按鉴定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向原告王某支付折价补偿款;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孕期女方权益的特殊保护。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资金流向与财产来源,纠正了离婚协议中的遗漏,彰显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合法权益的保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