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李某某长期拖欠抚养费,且拒绝配合将共有房产过户至马某某名下,导致孩子生活及居住权益受损。马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主张李某某构成违约,要求强制过户并补发拖欠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李某某未履行义务的事实;李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表示经济困难。执行法官审查了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李某某行为构成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李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马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2000元;剩余抚养费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执行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体现了家事案件中注重调解、兼顾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及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对规范离婚后协议履行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