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林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非军人)与被告林某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起,林某某因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2022年,何某某发现林某某在通信期间与异性保持不正当暧昧关系,并存在大额不明支出。何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林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林某某辩称双方系因性格不合及异地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且认为离婚协议草案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已体现对其照顾,不应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一方虽未构成重婚或同居,但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是否足以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了被告与异性的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双方初步拟定的离婚协议草案作为书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财产流向。被告林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日常通信记录,试图证明其忠诚及感情破裂的非过错原因。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对过错认定的证明力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二、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即便一方为现役军人,若其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并造成对方精神损害,仍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裁判平衡了军婚保护原则与无过错方权益保障,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实质公平的追求,对类似涉军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