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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曾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曾某抚养,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曾某以麻某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麻某行使探望权,并单方面变更孩子居住地。麻某主张曾某行为侵害其探望权,且曾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包含教育医疗大额支出”的条款存在歧义,要求明确解释并恢复探望。曾某辩称麻某长期缺席育儿,探望不利于孩子成长,且抚养费条款应理解为固定金额,不含额外支出。双方协商未果,麻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抚养费支付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资料,证明其曾尝试沟通探望及支付部分额外费用,但遭曾某拒绝。曾某提交孩子学校证明及邻居证言,主张麻某探望可能干扰孩子生活秩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视听资料中双方沟通细节,认定曾某阻挠探望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麻某享有每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望女儿的权利,曾某应予配合;明确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条款包含子女教育、医疗等大额合理支出,麻某需凭票据分担超出2000元部分的5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得以抚养费争议为由非法剥夺。裁判启示在于,父母应理性履行协议,法院在解释条款时应探求当事人真意,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及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维系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