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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郭某,共同债务由马某承担。2023年,郭某发现离婚协议遗漏了马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及一笔未披露的银行欠款。该欠款系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未成年子女教育支出。郭某主张该笔债务虽约定由马某承担,但实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马某清偿。马某辩称债务已随离婚协议转移,且郭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分割遗漏财产,拒绝还款。双方因债务承担及遗漏财产处理产生争议,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及离婚协议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借条及子女教育支出凭证等书证,证明债务用途及遗漏财产情况。马某提交了还款记录及离婚时财产申报清单,主张债务已结清且无遗漏。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是否确属夫妻共同债务以及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相对性,以及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对遗漏财产争议的处理路径。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隐私保护的平衡,提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财产与债务,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