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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朱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博某某发现朱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博某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指出朱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朱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确认,博某某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就房产性质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产生激烈争议,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及财产分割后的追索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博某某提交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购房时间及资金来源;朱某某提交婚前存款证明及离婚协议确认书,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且已分割完毕。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购房资金流向与婚前财产的混同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博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存在恶意隐匿共同财产行为,且被告能提供合理证据证明财产性质的情况下,法院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警示当事人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