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赵某系夫妻,赵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赵某所有,但黄某享有永久居住权,且该居住权不因赵某再婚或房屋出售而消灭。离婚后,赵某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拒绝黄某入住。黄某主张赵某违约,要求确认其居住权并排除妨害。赵某辩称协议中“永久居住权”表述模糊,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认为该条款无效或已因房屋转让而终止。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居住权对抗效力产生重大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黄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及现场拒入的视听资料,证明被告违约及居住权受侵事实。被告赵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房屋过户登记证书,主张房屋已合法流转,原协议条款无法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约定的明确性及物权效力,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书面质证与合议。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黄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赵某应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二、赵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黄某完成房屋交接;三、若赵某未来出售房屋,需确保新产权人继续履行居住权义务,否则赵某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居住权条款的解释规则,确立了居住权登记对抗效力。在涉军婚姻背景下,平衡了军人财产权与非军人配偶居住保障,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条款的履行与物权保护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