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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谭某某怀孕。双方于2023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周某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谭某某被诉。谭某某抗辩称离婚协议有效,且其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应受特殊保护,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周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债务由其独自承担,并赔偿谭某某因被追偿产生的损失。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哺乳期妇女在债务分担中的法律地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催款函;被告谭某某提交了孕期及哺乳期医学证明、视听资料(双方协商离婚时的录音),以证明债务确系周某某个人经营所用,且双方已就债务承担达成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主要围绕协议条款解释及法律适用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债务由周某某独自承担;三、驳回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但债权人放弃追索或内部追偿时,协议具有约束力。同时,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考量了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原则,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形式正义的统一,为类似涉孕期离婚债务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