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陆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原系夫妻,陆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麻某所有。离婚后,麻某发现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麻某认为陆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鉴于陆某军人身份及财产隐匿情节,麻某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陆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麻某,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陆某是否存在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记录以及双方离婚协议原件,主张该商铺登记在陆某名下但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陆某提交了其个人婚前存款证明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商铺资金来源为其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陆某承认商铺为婚后购买但未列入分割清单的录音片段,结合银行流水与登记信息,认定陆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该商铺未分割部分的约定;二、位于市中心的商铺归原告麻某所有,麻某需向被告陆某支付该商铺评估价值一半的折价款;三、驳回被告陆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军婚姻中财产认定的特殊性。法院通过视听资料与书证结合,强化了举证责任分配,警示当事人不得恶意隐匿财产,维护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