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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孙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孙某,存款平分。2023年,黄某发现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黄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孙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黄某,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适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并申请对商铺价值进行鉴定。孙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证人证言,主张商铺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商铺购买资金主要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判令孙某向黄某支付商铺折价款的一半;三、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对于主张财产为个人所有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这有助于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