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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陆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2023年,于某发现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笔大额理财收益,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审理中查明,该笔收益产生于陆某孕期,且双方离婚时该资产处于封闭期,于某主张其因哺乳期及信息不对称未能知晓。陆某辩称该资产已随其他共同财产一并分割,于某系对财产范围理解有误,且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及孕期隐匿财产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理财合同作为视听资料及书证,证明被告隐匿财产事实;被告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资产清算清单,主张已履行分割义务。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隐匿行为的主观故意及财产分割协议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与“恶意隐匿财产”的界限。若当事人能证明对方存在故意隐匿行为,可主张重新分割;若仅因自身疏忽未发现,且协议已涵盖该资产形态,则不支持重新分割。裁判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交易稳定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