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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马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3月,孙某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6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马某某因存在重大过错,需向孙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离婚登记。然而,马某某在签署协议后反悔,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亦未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导致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孙某某在哺乳期期间独自承担育儿压力,身心俱疲,遂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赔偿承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且涉及女方孕期及哺乳期特殊保护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双方签署的书面离婚协议及沟通记录,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怀孕及哺乳期证明、以及双方关于赔偿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违约及自身受损情况。被告马某某未提交答辩状及新证据。法院在审查书证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二、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约定的法律效力,即便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已就赔偿达成合意且内容合法,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家事协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