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赵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赵某全额承担。离婚后,债权人向黄某主张权利,黄某被迫代为清偿部分债务。黄某认为该债务虽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离婚协议已明确由赵某承担,且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其垫付的款项并确认剩余债务由赵某独自承担。赵某辩称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仅具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黄某自愿还款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债权人催款函等书证,证明其已代为清偿及协议约定。被告提交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支出记录,试图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双方对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内部追偿权的行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二、确认涉案剩余债务由被告赵某独自承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契约精神,为处理类似离婚债务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