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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谭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第三人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谭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谭某某独自承担,赵某某保留全部房产及车辆。后债权人起诉并胜诉,进入执行阶段发现谭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赵某某遂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要求对原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以清偿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割的约定是否对债权人产生效力,以及该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赵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实际分割财产,且存在明显的逃债合意。谭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先离婚躲债、后复婚”的对话内容,结合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赵某某与谭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谭某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判令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及车辆进行析产,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债务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法定债务的工具。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边界。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