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江某某假离婚逃债纠纷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江某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因江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胡某某曾提起离婚诉讼未果。后双方为逃避胡某某对外所负巨额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江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胡某某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发现该协议后,主张该离婚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胡某某遂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法院查明,双方离婚时资产未实际分割,且债务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所谓“假离婚”实为逃债手段,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申请人胡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双方通信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被申请人江某某未提交新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到期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二、确认胡某某与江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由胡某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三、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及合法债权。司法实践认定,若离婚协议系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关债务承担条款无效。此举旨在遏制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