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博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夫妻,博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博某某支付补偿款及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但博某某以军婚保护为由拒绝履行。王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协议有效且已生效,要求强制履行。庭审中,王某某提交录音资料证明博某某曾口头承诺履行但后续反悔。法院查明,双方虽签署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鉴于博某某为军人,且无重大过错,依据军婚保护原则,认定离婚协议因未以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而未生效,故不支持强制履行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王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房产证明及双方沟通的视听资料(录音),主张被告违约。被告博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但通过代理人说明其军人身份及不同意离婚的立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及军婚保护的适用情形,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其不足以改变协议未生效的法律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前提,未登记则协议不生效。同时体现了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警示当事人在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前,不得单方依据离婚协议主张财产权益,维护了军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