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申请执行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蒋某发现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蒋某主张该商铺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指出博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过错,同时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抚养需求,请求多分财产。博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蒋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双方就商铺权属及分割比例产生激烈争议,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并追究博某过错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蒋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该商铺登记在博某名下但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积蓄,且离婚时未作处理。博某则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商铺购买合同,主张其为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商铺购买时间与资金来源,确认该财产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对该商铺进行分割,鉴于博某存在隐匿财产过错,判决商铺归博某所有,博某向蒋某支付商铺评估价值百分之六十的折价款;三、驳回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应少分或不分的原则。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兼顾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与隐私保护,通过不公开审理维护当事人尊严,对类似遗漏财产分割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