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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董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蒋某所有,董某配合过户。2023年蒋某起诉要求分割董某隐匿的银行存款及车辆。蒋某主张董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多张银行卡转移大额资金用于个人投资,且未如实申报,构成恶意隐匿财产,同时指控董某存在婚内出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董某辩称已按协议履行,所谓“隐匿”实为正常家庭支出及理财赎回,且蒋某提供的录音证据系偷录,不具合法性,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蒋某提交银行流水明细、车辆登记信息及一段董某承认转移资金的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董某提交理财赎回凭证及家庭日常消费记录进行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银行流水与家庭支出的对应关系,组织双方对账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一方主张对方隐匿财产或存在过错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对于视听资料证据,法院严格审查其获取手段的合法性。若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隐匿或法定过错情形,即便存在争议,法院亦应依法驳回诉请,维护既定的协议效力及司法权威。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