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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林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林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林某某所有,胡某某支付补偿款。协议中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23年胡某某起诉离婚,主张林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条款支付赔偿金。林某某辩称协议中“重大过错”定义不明,且胡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同居事实,拒绝赔偿。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过错认定产生争议,胡某某申请对林某某的行踪轨迹及通讯记录进行鉴定以佐证其主张。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根本性分歧,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行踪轨迹分析报告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被告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被告林某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重大过错”条款的解释空间及原告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二、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重大过错”条款的解释规则,即在无明确定义时,应结合民法典关于法定过错情形进行限缩解释。同时,确立了在书面审理模式下,对间接证据链完整性的审查标准,为类似家事案件中协议条款效力认定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