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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徐某承担。离婚后,刘某发现徐某名下有一处未分割的房产,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登记在徐某个人名下。刘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且刘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房产存在,但未主张分割,视为放弃。此外,徐某指出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要求刘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同时要求徐某承担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刘某提交了离婚协议、房产登记信息及鉴定意见,证明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价值。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报警记录,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及刘某存在家庭暴力。法院重点审查了房产购买时间及资金来源,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二、驳回徐某关于刘某存在家庭暴力并要求赔偿的抗辩;三、支持刘某关于徐某承担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087条、第10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标准。同时,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需有充分证据支持,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