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执行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徐某系夫妻,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因疏忽未对徐某名下某隐蔽账户内的存款进行分割。离婚后,刘某发现该笔遗漏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并主张徐某存在隐匿财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刘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徐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已持有该笔款项且故意隐瞒。被告徐某辩称该款项系个人婚前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及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遗漏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不支持过错损害赔偿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隐私权的尊重。裁判启示在于,隐匿财产虽可重新分割,但需严格认定“故意”要件以支持损害赔偿,平衡了公平原则与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