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陆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套位于某小区的房产,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陆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刘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约定归其所有,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据。双方因该遗漏财产的归属产生争议,陆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陆某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作为物证,证明房产购于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证人证言,主张房产归其个人所有。法院重点审查了房产取得时间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完整性,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房产为陆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三、该房产归刘某所有,刘某向陆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对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依据财产取得时间及证据规则,公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