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于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周某某发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遗漏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李某某名下,但购房款及后续还贷均由双方共同账户支出。周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考虑到李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双方此前感情基础尚存,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商铺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保障哺乳期子女的生活稳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及贷款还款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商铺系婚后共同购买且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某对购房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因照顾哺乳期子女,希望保留房屋居住权。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重点围绕财产分割方案及哺乳期特殊保护进行协调,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被告李某某处于哺乳期,商铺所有权归李某某所有,李某某需向原告周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分三期付清;双方就其他财产无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既实现了财产公平分割,又兼顾了未成年人及妇女权益保障,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