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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财产分割。离婚后,林某某发现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林某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被告高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原告,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子女抚养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及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以证明购房资金来源及权属状态;被告高某某则提交了部分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其个人婚前存款及家庭赠与。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关键证据进行了核实。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高某某所有;被告高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又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效率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