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陈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陈某承担。离婚后,邓某发现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笔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鉴于邓某处于哺乳期,其主张该遗漏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陈某清偿。陈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挥霍,与家庭无关,拒绝承担。双方就债务性质及清偿责任产生争议,邓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务性质并判令陈某履行清偿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邓某提交银行流水、借条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开支及陈某承认债务的事实。陈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证据链条,结合双方陈述及哺乳期特殊情形,对债务性质及责任划分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鉴于陈某具备清偿能力且邓某处于哺乳期,由陈某一次性向邓某支付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人民币五万元;双方就其他遗留问题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在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法院应侧重保护妇女权益。通过调解方式快速定分止争,既厘清了债务承担边界,又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效率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