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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刘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2023年,江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刘某某名下有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未列入离婚财产分割清单。江某某主张该存款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故意隐瞒。刘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故拒绝分割。双方协商无果,江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笔遗漏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存款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江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存款凭证及离婚协议书,主张该款项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某提交婚前理财记录及双方离婚时的沟通记录,证明该资金源头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已达成概括性分割合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离婚时的认知状态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一审判决,支持江某某关于分割该笔50万元存款中25万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兜底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在认定财产性质时,不仅看形式上的资金流向,更侧重探究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恶意隐瞒,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