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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陈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陈某某发现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陈某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分割。杨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陈某某,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商铺的性质认定及杨某某是否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购房合同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积蓄。杨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时的聊天记录截图,试图证明商铺归属及已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对涉案商铺进行分割,陈某某分得60%份额,杨某某分得40%份额;四、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证据,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遏制离婚前的财产转移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