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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郭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双方为规避郭某某对外巨额债务,经协商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郭某某名下房产、车辆及存款归沈某某所有,郭某某承担全部债务。离婚后,郭某某仍与沈某某共同生活,且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2022年,债权人起诉郭某某,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郭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沈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某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意在通过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转入正式审理程序。沈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郭某某在离婚前后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且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共同生活状态,佐证“假离婚”事实。郭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处分,拒绝承认逃债意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视为真实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以规避债务为目的进行的财产转移,不能仅凭主观主张否定协议效力,需结合证据链综合认定。裁判警示公众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恶意逃债,否则需自行承担法律风险。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