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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军人)与谭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谭某独自承担。离婚后,债权人向刘某追偿,刘某被迫清偿后诉至法院,要求谭某依约履行债务分担义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系现役军人,涉及军婚保护及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内部承担的约定,是否对非协议当事人的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以及该约定在夫妻内部是否有效。刘某主张谭某违约,要求返还代偿款项;谭某抗辩称该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应由其单独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刘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凭证及债权人催款函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债务存在及已代为清偿的事实。被告谭某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试图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款项及利息;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虽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但一方代为清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及对隐私权的尊重,为涉军家事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