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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高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陆某,高某支付补偿款。然而,陆某在履行过程中发现,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虚假交易等方式,将名下多处银行账户资金及理财产品转移至亲属账户,且离婚协议中未对该部分隐匿财产进行分割。陆某认为高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被隐匿的财产,并要求高某少分或不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签署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婚前或婚内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时的法律适用及财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陆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陆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高某亲属账户资金异常变动的书证,证明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大额资金异常流出。高某辩称该款项系正常家庭支出及偿还个人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的真实性及高某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支持陆某的诉讼请求,对高某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重新分割,高某少分得该部分财产;三、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某支付相应财产折价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化了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如实披露财产,恶意隐匿者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有效维护了婚姻中弱势方的财产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