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刘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离婚后,麻某发现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离婚协议中遗漏了刘某名下的一处房产。麻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刘某的家暴行为构成法定过错,遂诉请法院判令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并请求对该遗漏房产进行分割。刘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麻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财产分割异议,拒绝赔偿及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及家暴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麻某提交了证明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视听资料,包括报警记录及现场录音,以佐证过错事实;同时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刘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家暴达到法定赔偿标准,且认为遗漏财产应另案起诉。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麻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向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确认遗漏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刘某向麻某支付相应折价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以及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在证明家暴事实及支持损害赔偿请求中发挥重要作用,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