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黄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股票账户及收益归郭某所有”。离婚后,郭某发现黄某名下某科技公司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增资扩股,产生巨额增值。郭某主张该增值属于协议约定的“股票账户及收益”范畴,应归其所有;黄某则认为股权增值属于经营性收益,不在协议明确列举的“股票账户”范围内,且双方未对股权进行具体分割,故该部分财产未处理。双方协商未果,郭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股权增值部分归其所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条款的解释范围,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未明确列明资产的析产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证券账户对账单及目标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主张协议条款应作扩大解释以涵盖所有金融资产增值。被上诉人黄某提交了公司财务报表及股东会决议,证明股权增值源于经营行为而非单纯市场波动,且离婚协议仅针对特定证券账户。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部分支持上诉人郭某的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股票账户及收益”条款不包括未上市股权的经营性增值部分;三、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边界。法院强调,对于未明确列明的财产类型,尤其是具有经营属性的股权增值,不能简单等同于协议中列举的金融资产收益。裁判启示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尽可能详尽列明财产清单,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以减少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