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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博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婚后感情破裂,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博某因存在重大过错需向董某支付损害赔偿金。协议中关于“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及赔偿金额计算方式表述模糊,引发解释争议。董某主张博某存在长期家暴及与他人同居行为,要求依据协议条款全额支付赔偿。博某辩称协议条款系格式条款,且董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过错事实与协议约定的赔偿条件完全匹配,认为协议应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双方就协议条款的法律含义及举证责任分配产生激烈分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过程中,董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心理咨询鉴定意见,试图证明博某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以此佐证过错事实。博某对该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及证明力提出异议,认为其仅能反映心理状态,不能直接证明协议约定的特定过错行为。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规则展开主要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过错损害赔偿时,当事人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鉴定意见虽具参考价值,但若不能直接印证协议约定的具体过错事实,不足以支持赔偿请求。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过错情形及赔偿标准,避免歧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