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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郭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郭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子女由郭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但关于“每月探望两次”的具体时间与方式约定模糊。离婚后,郭某以李某工作繁忙为由,长期阻挠李某行使探望权,导致亲子关系疏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明确探望权行使细节。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李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出入境记录及子女日常作息表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郭某无理阻挠探望及自身具备探望条件;郭某提交李某过往缺席探望的记录,主张李某未尽抚养义务。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探望权的实际履行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李某每月第一、第三个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望子女,郭某应予配合;2. 寒暑假期间,李某可连续探望子女各15天,具体起止时间由双方提前一周协商确定;3. 郭某不得无故阻挠李某行使探望权,否则李某可申请强制执行。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处理)、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调解)、第二百一十二条(再审申请)。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探望权行使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通过调解细化探望细节,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涉外家事案件中探望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示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