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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江某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江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江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催讨。为逃避债务履行,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江某所有,债务由江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江某未实际履行对债权人的还款义务。朱某认为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了其作为共同债务连带人的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子女抚养安排,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离婚协议书、双方离婚后的居住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共同生活状态,且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被告江某对离婚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财产处分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原告朱某在庭审期间,经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及举证责任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真逃债”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认定,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逃避债务,相关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当事人试图通过形式上的离婚规避法定义务,不仅无法实现逃债目的,还可能面临财产被追回及信用受损的后果,警示公众应诚信履行债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