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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谢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吴某发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通过暴力手段控制家庭财务,并隐匿了一笔由谢某父亲去世遗留的存款。吴某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至少应作为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财产进行分割,遂诉至法院。谢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吴某提交了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谢某曾承认该笔存款存在并试图转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笔隐匿的继承款项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以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上诉人吴某围绕其主张,提交了录音、银行流水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试图证明谢某隐匿财产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被上诉人谢某质证认为录音系偷录,合法性存疑,且主张该款项为个人遗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效力范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对于离婚时一方隐匿的、虽属个人继承但被恶意转移的财产,若另一方能证明其知情权被侵害且存在过错,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同时,强调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对家事案件中证据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