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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张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未提及张某某名下位于某国的一处房产。2023年,胡某某发现该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遂以张某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分割。张某某辩称该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位于境外,不属于国内法院管辖范围,且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概括性处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列明的境外不动产是否属于“遗漏财产”,以及国内法院对此类跨境财产的管辖权与分割效力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文件,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胡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境外房产购买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公证认证文件,证明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提交了境外产权登记证书及当地法律意见书,主张该财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且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已涵盖所有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对管辖权和实体权利的影响展开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境外遗漏财产的认定标准及管辖权界限。法院强调,若离婚协议已包含概括性财产处理条款,且境外财产依当地法律难以在国内直接执行或分割,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国际私法原则,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为类似跨境家事纠纷提供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