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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董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董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韩某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3年韩某再次怀孕,主张原协议未涵盖新生儿抚养费用,要求董某增加抚养费。董某认为协议已明确“一次性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拒绝新增支出。双方就“子女抚养安排”条款中是否包含未来新增子女费用产生争议,韩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释协议并追加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韩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孕期医疗记录及原离婚协议电子版,证明董某知晓其孕期事实且原协议存在歧义。董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效力已固化。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仅针对婚生女;董某同意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额外支付新生儿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韩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自愿履行,纠纷得以化解。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的解释边界,强调对涉孕期等特殊情节下新增抚养义务的公平认定。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契约严守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提供了实务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