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申请执行麻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麻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生意,产生大额债务。为逃避对杨某的债务清偿责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麻某所有,全部债务由杨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杨某无力偿还债务,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清偿债务。本案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效力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在执行阶段通过调解程序结案。杨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且财产分配显失公平。麻某未出庭,但通过书面答辩承认协议签署背景。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与资金流向证据,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符合调解基础。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杨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双方同意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优先用于清偿杨某所主张的债务;麻某配合办理相关财产权属变更手续。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逃债的法律风险,明确夫妻间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约定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