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彭某所有,于某配合过户,并约定于某每月支付高额抚养费。离婚后,于某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配合房产过户,且长期拖欠抚养费。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财产分割条款。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争议,双方对房产现值及抚养费计算基数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彭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作为书证;于某提交了其经营亏损的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及抚养费调整依据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彭某所有的条款有效,于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于某一次性补足拖欠的抚养费,并自次月起按约定标准继续支付至子女成年;双方就其他财产争议再无纠葛。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家庭纠纷,既保障了财产权益,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