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为规避李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虚假离婚协议,约定李某净身出户以转移财产,实则继续共同生活。离婚登记后,李某进入哺乳期,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恢复婚姻关系。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债权人利益,拒绝恢复婚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行为是否导致离婚登记无效,以及涉孕期/哺乳期对婚姻状态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双方婚内共同居住照片,主张离婚系通谋虚伪表示。被告李某提交离婚证及债权人催款函,强调离婚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及财产处置背景,围绕书证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质证,查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且无复婚意愿,离婚登记虽形式合法但目的违法。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当事人需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法院通过准许撤诉,既尊重了当事人处分权,也警示公众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恶意逃债或规避法律,体现了司法对公序良俗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