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高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中国籍)与高某(外籍)婚后定居中国,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位于上海市的一处房产归陆某所有,高某配合办理过户。协议中关于“房屋附属车位”的归属仅表述为“随房一并处理”,未明确车位产权是否转移。离婚后,高某拒绝配合车位过户,主张该条款仅指物理空间上的使用权让渡,而非产权变更。陆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位产权归其所有并协助过户。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财产分割条款解释争议,核心在于对模糊条款中“随房一并处理”的法律含义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陆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及车位登记信息,并申请播放双方离婚前关于车位归属的微信语音记录(视听资料),以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产权转移。高某对语音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协议文字表述不清,应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与书面协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房屋附属车位产权归陆某所有;二、高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陆某办理车位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陆某补偿高某人民币五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视听资料等辅助证据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而非仅拘泥于文字表面。对于“随房处理”等约定不明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倾向于通过综合证据还原缔约初衷,以实质公平原则解决争议,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