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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赵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赵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赵某某全额承担,马某某无需分担。2022年,债权人起诉要求马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马某某需先行偿还。马某某履行后,依据离婚协议向赵某某追偿。赵某某抗辩称该债务实为马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及其对内部追偿效力的影响,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对财产分割约定的潜在关联。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债权人胜诉判决书及付款凭证;赵某某申请对离婚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马某某大额消费流水作为反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赵某某签署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时间与用途。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关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的认定;二、赵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某支付追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对抗效力的区别。即使对外需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仍可依协议追偿。同时,强调对“重大误解”主张的严格举证责任,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诚信原则,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