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为规避李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办理“假离婚”。离婚登记后,李某将主要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拒绝偿还共同债务。张某发现财产被恶意转移后,主张双方离婚系通谋虚伪表示,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行为效力及后续财产析产问题,涉及继承与析产领域的法律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诉讼。原告张某提交双方离婚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无真实离婚意愿且存在逃债合意;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离婚登记行为因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恢复婚姻关系;被告李某限期配合办理被转移财产的权属变更登记,用于清偿共同债务;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表示)、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第一百零一条(不公开审理情形)。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认定通谋虚伪表示下的离婚登记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恶意逃债,维护公序良俗与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