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协议未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女方)与被告(外籍男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孩子国籍变更手续。离婚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抚养费,且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孩子无法享受国内社保待遇。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抚养费并履行协助义务。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子女抚养安排,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信息,具有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辩称因工作变动暂时无力支付,但未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或反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确认一审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子女国籍变更相关手续;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支付及协助义务的可执行性,强调即使涉及外籍当事人,国内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减。同时,体现司法对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家事案件的特殊保护机制,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裁判参考。